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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屋不能交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成都市开放和发展住宅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成府发(1998)96号

  1、职工个人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两套以上(含两套)的住房;以及职工个人在租住公有住房的同时,又享受优惠政策购买一套以上(含一套)的住房。

  2、学校教学区、部队营房区内及单位办公、生产区与居住区无法分离的住房。

  3、上市交易后,会造成职工家庭居住困难的住房(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等于或低于8平方米为衡量标准)。

  4、改变使用性质的住房,即已部分或完全住改非的住房。

  5、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不允许上市交易的住房,如已作抵押的住房和产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住房以及司法部门暂封的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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